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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人力资源 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养人员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厦人社〔2015〕84号)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月1日前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且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调

  1.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执行后新进编退休人员、已参保经费自给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85元;

  2.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00元;

  3.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00元。

  4.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养金145元。

  5.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45元。

  (二)特调

  适当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至74周岁、75至79周岁和年满80周岁(年龄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日期计算,下同)的退休(职)、退养人员高龄补贴的标准分别提高至100元、150元和200元。同时,自2015年1月起,对新增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人员自符合年龄条件的次月起发放高龄补贴。(年满70周岁后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其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次月起按其年龄对应的上述标准予以增发)

  三、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新增支出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下列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一)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2004年7月1日前在编的参保退休、退职人员;

  (三)按厦委办发〔2003〕34号文件撤销、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退职人员。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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