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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14]2号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经营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8月31日。报备内容应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的要求进行书面报告,《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及《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rbj.gov.cn,进行查询和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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