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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社发[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补缴参保人员,2013年1至4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补缴参保人员待遇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并于4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关于2013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

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按规定的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61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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