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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年检和职工工资总额及基本信息申报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2012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和职工工资总额及基本信息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年检和职工工资总额及基本信息申报工作,以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政策为指导,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年检工作业务规程为依据,以年检和申报时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明、表格等资料为主要内容。坚持“六个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时限,高质量地完成年检和申报工作,为新缴费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统筹方案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2012年度全市社会保险年检和职工工资总额及基本信息申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社会保险各险种合并年检、申报原则。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年检和申报业务时,应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年检及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对五个险种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统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是业务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对参加本区域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和申报工作。

三是重点单位实地复核原则。对申报职工工资总额高、发放正常,但却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或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高,但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过低的参保单位,进行实地复核。

三、申报范围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工作。其中,职工工资总额和基本信息的申报范围为参保单位年检申报时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在职和退(职)休人员。

四、主要内容

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年检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 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批文);2. 组织机构代码证;3. 社会保险登记证;4.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5. 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6. 上年度财务年报表、劳动工资年报表;7. 201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和退(职)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表(附报盘文件);8. 公示报告;9. 其它资料。

其中:实行财政统发工资、退休费的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职)休人员不在医疗保险年检申报范围;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非统发在职人员应提供本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用人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据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须核对参保人员(在职、退休)行政级别(副县级及以上),职级变动人员需提供相应批文。

五、办理时限

2013年4月7日—5月31日,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检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职)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信息申报;6月1日—2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年检申报信息予以复核、录入和确认;6月21日—30日,数据中心和经办机构技术人员对已确认的数据库数据按规定进行封顶、保底处理,确定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确保新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缴计划按时编制执行。

六、方式方法

各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到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和领取有关年检申报的各类表格、资料,填报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按照年检申报工作要求,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申报业务;

市本级实行“五险合一”年检申报,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办理年检申报业务时应到市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大厅拷贝和领取有关年检申报的各类表格、资料后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按照年检申报工作要求统一办理年检申报手续,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及基本信息申报仍按原申报办法和途径进行)。

七、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到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申报业务;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大厅办理年检申报业务(地址:中原区陇海西路350号  郑州市技师学院  大礼堂)。

八、具体要求

(一)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工作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经办机构要站在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负责的高度,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退(职)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2012年12月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养老金标准为依据。

(三)各参保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原件要清晰、完整、准确,复印件须法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行政印章,资料纸张应为A4纸大小;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按规定办理年检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其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在新缴费年度内办理任何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先出示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职责,量化工作,做好本区域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的年检和申报工作。

(六)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于2013年7月10日前把本区域年检申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上报郑州市社会保险年检申报大厅及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年检申报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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