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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就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885

708

-

≥35岁

940

752

65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990

792

65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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