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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3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用地区

一类

7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79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86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

6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70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7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

535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605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675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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