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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落实利民惠民措施,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苏州市区2013年度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主要内容有:

1.继续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为了进一步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爱,2013年度继续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50元:即7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每人每年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人每年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2.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医疗保障向慢性病患者倾斜,积极引导门诊就医,医保结算年度内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职职工由2800元提高到3500元,退休人员由3300元提高到40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结付比例提高20%)。

3.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模拟个人账户调整为实际个人账户。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府第102号令)我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待遇标准为:模拟个人账户1500元/人·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的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结付90%(目前该专项基金已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自负10%,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由于模拟账户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继承,造成相关人员账户不能节约使用,为积极引导其节约医疗费用和门诊就医,将模拟个人账户调整为实际个人账户。

4.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目前我市参保居民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有定额补助,但产前检查费用未予明确。为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我们将参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围产保健补贴,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增加定额发放居民生育产前检查补贴,标准为300元。

5.提高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到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为有步骤地完成该项“十二五”任务目标,保证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对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2013年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拟从260元/人·年提高到310元/人·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

6. 继续延长降低医疗保险费率期限。将降低市区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的政策执行期延长到2015年12月。

当前,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中小企业普遍资金压力大,我市又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降低市区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的政策执行期延长到2015年12月。这样每年可为企业减负3亿元左右。

以上政策调整中,第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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