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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农发[2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调整本市新农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3年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2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再增加的70元可适当抵充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调整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各区(县)不再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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