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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农发[20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调整本市城居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3年调整城居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2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

四、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其高于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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