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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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央、省直、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化解劳资纠纷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加强省厅对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重新理顺广东省与广州市及所属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现对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事项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23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规定外的驻穗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广州管辖。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范围并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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