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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办法》指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依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组织有培训意愿且符合退役军人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享受生活补助)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针对性推荐就业岗位。对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办法》要求,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内容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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