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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缺失,成为这一庞大群体的心中之“痛”。


日前,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就规范餐饮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提出18条指导意见,5月1日起试行。


据悉,这一俗称为“外卖用工18条”的意见,最大的突破口在于对“外卖骑手”中的“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等用工类别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提出了相对应的劳动权益维护。


那么,“外卖用工18条”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能否从根本上上解决新业态用工权益保障的软肋,又是否会成为其他城市的范本呢?为此,本报记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身份”不明确长期“裸奔”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数据显示,全国新业态从业人员8400万,其中在平台企业就业约631万。大量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网约司机、货车驾驶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大量涌现,成为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


然而,长期以来,这些骑手的“身份”处于空白中。日前,美团代表就表示,目前美团平台上的注册外卖员中接近千万,都不是美团的员工,而是属于外包的关系。只能给交每天3元的商业险。


上海市总的调研发现,约30%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网约送餐员接近半数。由于他们与平台、代理商之间没有明确劳务关系,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难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等渠道维权。


“我到底是谁的人?”——这恐怕是很多骑手最大的困惑。


按照我国的现行劳动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一些刚性标准。比如,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但在现实中,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符合这些标准。


他们在平台接单,为平台服务,可平台却不承认自己是其员工。外卖平台与大多数骑手没有完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劳动外包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和压缩成本,但外卖骑手们却被要求身着平台配送制服,受限于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而随之带来的,则是一系列问题。上海市总的调研也显示,半数以上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其中网约送餐员和家政服务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比例不到20%,当前平台经济劳资关系属于“弱从属、弱保障”,如美团平台统一为当日送餐的骑手自动购买意外险,保费4.5元/天,费用由送餐员承担,死亡最高理赔约40万元,与工伤保险差距较大。


“我们用生命送外卖,却几乎没有任何劳动保障,出事后能依靠的只有自己交的3元保险费。”一位外卖骑手直言,自己的劳动权益如同“裸奔”。


“18条”界定用工关系


造成这一不合理现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短板。


目前,以传统劳动标准衡量,大部分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难以用现行的劳务关系标准界定,尽管其中相当一部分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无明确的劳务关系,就无法用现行法律维权手段救济。


为此,多年来,呼吁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呼声可谓此起彼伏。劳动法专家、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告诉记者,这一“痛点”,在“外卖用工18条”里得到了解决。该意见明确规定,“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其中,前者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众包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但是,“众包骑手”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刘涛指出,正是因为劳动关系的界定,使得权益保障变得顺理成章。例如,“外卖用工18条”里就规定,“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不仅如此,“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外卖骑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风险。


对长三角各城市具有借鉴意义


“作为江苏省首部新业态用工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意见的出台确实具有指导性意义。”劳动法专家、HR全流程法律顾问副总裁谭蔚如此表示。


刘涛也认为,作为长三角地区首部针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指导意见,其对该区域的其他城市还有着借鉴作用,“例如在用工关系方面,对“外卖骑手”类别及其与平台企业属何种用工关系,南京率先作出清晰界定,走出了第一步。”


不过,谭蔚指出,必须承认的是,劳动关系的明确也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无论是配送合作商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其规范用工都需为其缴纳社保。”


“这一成本是否会转移至消费者的身上?”谭蔚提出,不排除一种可能,外卖平台会借机上调价格,这也需要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


刘涛指出,“外卖用工18条”的出台,至少在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首先,对平台方、配送合作商、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了用工规范。对于外卖骑手而言,不再困惑于“我是谁的人”,而“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其次,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按照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不仅如此,平台方如果要在商业竞争中胜出,将更为重视对“专送骑手”的权益保障。否则,这些专业人员将会“流失”到用工更规范的竞争对手处。


“值得指出的是,这是一个试行的指导性意见。”刘涛指出,这意味着其今后根据企业反馈、劳动者意见、社会舆论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还可能予以补充和完善。


内容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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