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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延长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风险,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经中心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疫情期间继续适当延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现通知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待遇享受延长期间,凡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如需办理人员停保转出减少业务,由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1月底及以前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或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参保人员身份住院、购药,并先行垫付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疫情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给予及时报销。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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