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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以上两个决定也于2018年12月29日分别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五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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