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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跟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改革,通过全面实施社会化待遇发放,助力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待遇,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不间断,并加大工伤保险费依法征缴监管力度,助推天津市企业转型升级,力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间断。主要推出三项保障措施,保障职工享受待遇与企业缴费“两不断”:


一是缴费中断、待遇不断。明确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1-4级在职和全部退休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支付,保障已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长期保障不间断。


二是企业注销、待遇不断。明确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时,工伤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对1-4级在职和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不断。同时,对5-10级应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在职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是待遇脱钩、缴费不断。落实待遇脱钩与强化依法征缴并重,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防止出现工伤保险待遇脱钩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现象,保障用人单位缴费不间断。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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