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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将对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15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3月3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发证机关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须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报告材料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存在违法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5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八)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填报要求

按管辖分工,在市人社局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附件1、2)报送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对截至2016年3月31日仍不依法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情况报告的单位,我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名单,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交市劳动监察局上门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并作为是否准予该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变更、注销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本级所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前已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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