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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市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和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按照解放思想、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放管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条件、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须提供相应的《工商执照》。

二、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原来的省厅审批管理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社局审批管理,各市不得再下放到县(区)。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他确需的仍由省厅审批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投资者来我省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以前,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五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经与北京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沟通,同意在京津冀三地互认互通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今后凡持有京津冀任何一地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均可到其他两地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无须再参加当地的相应培训及考试。

五、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消注册资本要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各地在许可审核时可根据机构的注册资本、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合理确定其经营范围。

六、各地在审核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材料时,需查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基本情况;机构租赁场所经营的要提供出租方的产权材料或可以出租的相关证明。

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冀人社函[2014]218号)同时废止。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接收和衔接工作,严格政策规定,规范许可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特此通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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