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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工作要求,经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时间和地点

  (一)年审对象。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2015年6月。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2015年7月3日至7月31日。

  (三)年审地点。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34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

  (四)联系电话。85166595;85166404。

  二、年审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单位基本账户信息、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职工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等。

  (三)单位缴存情况

  1.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2.缴存比例。2015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人才代理机构因代理单位不同,导致职工缴存比例不一致的,需向中心提交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年审,并在基数调整清册中详细标明每位职工的缴存比例。

  3.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848元”计算, 2014年度长沙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54元。因此,201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5462元。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经测算,2015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1856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712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200元。

  三、资料报送

  (一)各缴存单位无论缴存基数是否发生变更,都必须认真报送以下资料:

  1.《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缴存单位2015年度社保部门年检审核表,特殊情况未通过社保年审的提供最近两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情况不明确的单位,须另提供包含职工工资总额信息的财务报表。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与以上表格数据不符的,须另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3.《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2)。

  4.单位7月份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附件3)。有变更、补缴的同时提供《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4)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附件5)。

  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线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填报调基清册、汇缴书、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但仍须报送纸质资料。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线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单位调基、补缴、新增人数较多的,均须按“序号、职工账号、证件号码、工资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的顺序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二)缴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请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1.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动的,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单位专管员需更换或已更换的,需提供《单位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6)。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需要修改的,需提供《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修改证明》(一式两份,附件7)。

  3.单位批量代办职工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的,需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服务申请表》(附件8)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数超过10人的,请同时提供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缴存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年审工作。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也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定,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年审资料报送前,各缴存单位专管员请自带U盘到归集银行或中心营业大厅8-10号柜台拷贝相关信息,认真核对账务,及时清理历史挂账,并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核对和账户清理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审核一次。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除人员正常增减情况外,不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中心审批。

  (四)企业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单位,中心将采取行政执法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在年审合格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缴存单位负责。 

  (六)年审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在中心网站(www.xzgjj.com)均有下载。

  来源: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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