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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各区人社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精神,现将做好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范围内的集体户名下人员和购房入户人员不得享受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补助问题。各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对申请补助对象的户口簿户籍信息;对集体户名下的人员和购房入户的人员,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不予通过其社会保险差额补助申请的初审。用人单位若有异议,可提供异议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到相应的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判断确认。

  二、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补助对象的户口簿户籍地址信息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户籍地址信息,确保两者信息一致。补助对象的户籍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变更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户籍地址信息。对户籍地址有变更的补助对象,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暂不予其社会保险差额补助申请的初审,用人单位应提供该补助对象的户口簿原件到相应的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审验;经审验,变更后的户籍在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范围内,则给予通过初审。同时,用人单位应通知该补助对象,最迟在申请下季度社会保险差额补助之前,变更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户籍地址信息。

  三、市、区(含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资金的抽查稽核工作。各相关用人单位对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人社部门应根据厦人社〔2015〕148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该用人单位申领厦人社〔2013〕12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助)或奖励资金。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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