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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人力资源 职业资格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各地区负责取消本地区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检查内容

  督促检查各区县、各委办局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区县、各委办局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区县、各委办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区县、各委办局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区县、各委办局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清理意见等。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2015年7月-9月期间进行,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

  五、督查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8月中旬)。各区县、各委办局根据检查依据和内容,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填报《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资格证书的样式以及批准设置该资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二)抽查整改阶段(8月下旬-9月上旬)。各区县和各部门针对自查情况进行整改。我局将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针对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报告阶段(9月中下旬)。针对本市自查、抽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本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促进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严格按照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工作

  各区县、各委办局要系统学习国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有关文件内容,领会精神,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所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等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清查工作的领导。按前述清理规范范围,对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所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进行清理。对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取消,并安排好后续措施。

  (三)高质量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单位要在2015年8月20日前书面报送《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资格证书的样式以及批准设置该资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复印件。统计表电子版同步报送至相应邮箱。如无相应情况,请填写“无”,并书面报送。统计表按照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分表填写和报送。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统计情况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统计情况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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