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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人力资源 劳动关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积极性,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决定,在认真总结我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定期表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首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建设成为和谐劳动关系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委统战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办公西区B座424房间)。

  各区县(行业)和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行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三、完善三级创建体系

  自2013年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三年评选表彰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200个(含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和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100名。

  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评选命名本区县(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单位,具体评选命名办法由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自行制定,并将评选命名办法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11月底前将评选命名决定和创建活动总结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各街道(乡镇)继续开展创建“双百双规范”单位活动,每年评选命名本街道(乡镇)“双百双规范”达标单位,具体评选命名办法由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制定。

  四、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标准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1.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4.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6.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7.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8.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9.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设施健全,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11.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园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2.园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3.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具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条件的专业园或园中园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街道(乡镇)应符合以下标准:

  1.认真组织开展创建 “双百双规范” 单位活动,辖区内用人单位达标率达到65%以上。

  2.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3.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覆盖。

  4.辖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五、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标准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率先垂范,服务意识强,作风扎实。

  (三)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坚持改革创新,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或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业绩突出。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公认,近五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六、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把握评选标准。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坚持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基层和企业(工业园区)倾斜。

  (四)坚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的比例。

  七、推荐评选范围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推荐范围:各区县(行业)近三年以来命名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单位、达到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标准的 “双百双规范”单位、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其他单位。副局级以上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推荐范围:候选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中在组织创建活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组织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

  评选先进个人向企业和基层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倾斜。各推荐单位推荐人选中劳资双方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各区县推荐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人。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八、推荐评选名额分配

  推荐评选名额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根据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各区县(行业)的企业户数占全市企业户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保留部分机动名额。其中,市国资委负责向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其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再次分配推荐评选名额。(具体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

  九、推荐程序办法及要求

  (一)推荐程序

  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原则上推荐所属二级单位)。

  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受表彰的名称和先进事迹等内容。

  (二)推荐材料

  1.推荐先进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2)《企业征求意见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3)《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名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4)

  被推荐单位为工业园区和街道(乡镇)的,还应同时报送本年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推荐的单位,还应同时报送由工会出具的本单位建立规章制度、依法划拨工会经费和组织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的证明,以及本年度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2.推荐先进个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

  (2)被推荐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二份;(见附件6)

  (3)被推荐人为企业负责人的,还要填写《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二份;(见附件7)

  (4)《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获奖人员名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8)

  填写以上表格,详见附件9《填表说明》。

  (三)推荐材料报送时限

  推荐材料应于每个周期最后一年11月底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推荐材料应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

  十、评选表彰程序办法

  (一)受理。推荐材料齐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接收制发《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接收清单》;推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重新推荐。

  (二)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合格名单。

  (三)检查抽验。初审合格后,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成检查组对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抽验。重点检查抽验市属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和工业园区等。

  (四)审定。检查抽验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审定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bjrbj.gov.cn)、北京市总工会网(www.bjzgh.org)、北企联合网(www.bec.org.cn)、北京市工商联网(www.bjgsl.org.cn)向社会公示,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表彰。对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十一、激励机制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授予“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被评为“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的企业,其有关获奖信息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用人单位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以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十二、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总结推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的舆论声势,不断提升创建活动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三、评选表彰工作的档案管理

  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对荣获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档案制度,将推荐的材料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材料,同时,允许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十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9月26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64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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