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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自主权,为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两个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高层次人才“一类人群”,关注人才引进、留用“两个环节”,发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三项制度”作用,明确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了政策“组合拳”效应。


《招聘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由用人单位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认定高层次人才;打破了国籍、户籍、地域、身份、年龄、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支持事业单位招聘外国人和港澳台人才;简化了招聘程序,由“八步法”优化为“五步法”;突破了岗位职数限制,“高精尖缺”人才可临时超职数聘用或不占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减省了录用手续,外籍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直接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强调“双创”制度,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改革交流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可自主交流;落实监管责任,重点监督依规依法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特设岗位的情形和数量,事业单位在五种情形下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聘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总量不超过50人;规定特设岗位等级,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分别特设四级及七级以上岗位,乡村中小学校、卫生机构、农业推广机构和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可设置八级以上岗位;规范了特设程序,市属、区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均须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落实以用为本的原则,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合力。


内容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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