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能否享受年终奖金?

【经典案例】


周某是扬州某公司员工。2013年11月22日,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要求公司发放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公司认为,年终奖金实际并无明确标准,每个人的标准不尽相同,如周某未被辞退,可发放其年终奖金,具体发放的金额需根据门店的效率来进行确定。再者,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不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故不同意支付周某年终奖。周某就支付年终奖事宜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公司于其员工手册中确有对年终奖作出相关规定,驳回周某请求,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员工提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能否享受年终奖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公司曾向周某发放2012年年终奖税后合计8194.68元。且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中规定,员工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故法院对于周某向公司提出支付其年终奖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每月工资外,还有一定的数额作为年终奖,或者公司是按照约定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那么即使职工在年底前离职,也可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公司不能依据新的规定拒绝发放职工的年终奖。


于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第九条第二项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包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奖金)、补贴以及津贴,具体按照单位的分配方法进行执行。“,此部分已可说明,员工的工资部分已包含了绩效工资即年终奖金的部分,再者,虽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但此部分已与签署《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剥夺了劳动者获取相应报酬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依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可选择《员工手册》对年终奖金的相应规定,在此案中,双方对于存在年终奖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故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年终奖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扬州中院(2014)扬民终字第1214号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