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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临时工”真的临时了吗?
发布日期:2016-03-30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738

【案情简介】

某公司的大堂临时工保洁员在做保洁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现在要求公司为其承担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临时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一部分责任?经了解,该公司招聘该保洁员时的招聘条件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五个小时,双休,不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支付。主要工作是负责保持公司大堂及工作环境整洁干净。2015年1月23日,该保洁员在大堂拖地后不慎摔倒,造成骨折花费10000多元,现在该保洁员向公司主张医药费及工伤保险待遇。与公司交涉无果,其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为“临时工”承担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依该保洁员的工作性质,其不属于“临时工”,而属于该公司的全日制用工,所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律师说法】

 “临时工”在《劳动法》上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该保洁员每天工作五个小时,一周工作5天,已经超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而且根据该法的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本案中,公司是以月为周期向该保洁员支付其工资。由上可知,该保洁员不属于该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而属于该公司的全日制用工。既然该员工属于该企业的全日制用工,那么,企业就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该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此可见,临时雇工和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落实工伤待遇时是平等的。

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降低运营风险。同时,根据以上的案例,为了减少企业的风险,可考虑对于一些岗位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来解决。

(文章内容有删改。稿件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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